問: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譽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治安處罰、刑事責任。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對禁止的行為作了規定,包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等。侮辱主要是指通過行為或者語言貶低他人人格的行為,包括以語言、文字等方法進行嘲諷、辱罵,散布生活隱私、生理缺陷,通過網絡、書刊發布涉及他人隱私的信息或者圖片、對英雄烈士進行謾罵攻擊等;誹謗主要是指無中生有、捏造事實并進行散播,損害英雄烈士名譽的行為。
問:對于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法律責任相關規定有哪些? 答: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侵占、破壞、污損的紀念設施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怎樣對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答:(一)關于舉報的主體。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和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二)關于接受舉報的部門。發現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和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當向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三)關于舉報的內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一是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行為;二是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三是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的行為。
問:網信、電信、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發布或者傳輸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信息,應該采取哪些措施? 答:有權依照英雄烈士保護法和網絡安全法的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是要求網絡運營者停止傳輸該違法信息,防止違法信息通過網絡運營者的網絡再次傳播。二是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違法信息,減小、消除違法信息的影響和危害。三是要求網絡運營者保存有關記錄,為調查處理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依據。四是對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違法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網絡運營者對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條規定采取的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按照要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不得拒絕、阻礙。 云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