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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近年來醉酒駕駛機動車類型的犯罪越來越多,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血并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案例一 2019年5月5日晚上,被告人魯某與朋友兩人來到香格里拉市建塘鎮壇城廣場一酒吧喝酒。后魯某駕駛小型轎車從酒吧出發準備回家,當車沿龍潭南路行至楠賽林卡酒店旁時因錯把油門當剎車導致車輛失控撞上道路左側的綠化防護欄,造成車輛、綠化防護欄、綠化帶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現場調查時發現魯某涉嫌酒后駕車,便對其進行了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經檢測其血液酒精濃度為110.1mg/100ml。后民警將魯某帶至迪慶州人民醫院請醫護人員抽取了其靜脈血樣,并聘請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對提取的靜脈血樣進行鑒定,結論為:魯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47.32mg/100ml血。經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屬城市交警大隊認定,魯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人魯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以致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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