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慶藏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 (2024 年 8 月 15 日迪慶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 年 9 月 26 日云南省第十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 村,促進鄉村全面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迪慶藏族自 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清潔,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鄉村清潔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的鄉村垃圾、污水、廢棄物等的收集處理和村容村貌的日常管理。 第三條 鄉村清潔遵循政府主導、基層自治、全民參與、多 元投入、因地制宜、統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清潔工 作的領導,將鄉村清潔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 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建立 健全考核評價機制。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清潔工作的統籌協調、督促指導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自治州、縣(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體育、科技、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 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 監管、林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清潔工 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鄉 村清潔工作,主要職責是: ( 一)制定鄉村清潔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組織或者協助實施垃圾、污水處理和鄉村衛生公廁等 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并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 ( 三)組織開展垃圾清掃、分類收集、轉運和處理,分區分 類推進鄉村污水治理; ( 四)建立完善鄉村清潔經費收支管理制度,對鄉村清潔經 費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五)建立落實鄉村清潔巡查和舉報等制度,督促、指導村 (居) 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履行鄉村清潔工作職責; (六) 監督管理和檢查評估鄉村清潔工作; (七)組織開展鄉村衛生整治和清潔公益活動,維護公共場 所環境衛生; ( 八)其他有關鄉村清潔的事項。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可以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約定鄉村清潔內容,制定鄉村清潔管理制度。 鼓勵通過 “一事一議”等方式,確定保潔方式、保潔人員聘用、 清潔費用收支等事項。宣傳引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 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收取的清潔費應當專款 專用,定期公布清潔費收支使用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負責本區域內 的清潔工作,組織本區域村(居)民開展村道路、廣場、溝渠、 河流、公廁等公共區域的環境整治和凈化、綠化、美化、亮化工 作。 第九條 村(居)民負責其住宅庭院、房屋周邊、入戶道路 和承包管理的田地、林地、池塘等區域的清潔工作,規范處置垃 圾、污水、農業生產廢棄物等,積極參加鄉村清潔公益活動,養 成文明衛生習慣,不亂丟亂扔垃圾,保持居住環境干凈、整潔、 有序。 第十條 單位、企業、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者負責其管理、 使用區域內的清潔工作。 節慶、文體、喜慶和喪葬等活動產生的垃圾,由活動組織者 負責及時清掃保潔。 第十一 條自治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 政府投入、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支持、村民自籌、受益主體付 費、社會資金參與的鄉村清潔經費多元投入機制。籌集、收取的 保潔、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等費用專項用于鄉村清潔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鄉村垃圾、 廢棄物、污水等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十二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行生活 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集中轉運處置,實現減量 化、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不具備集中收集、轉運條件的,可以選擇適當方式對生活垃 圾進行無害化處理。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 取防揚散、防流失和防滲漏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三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科學劃定建筑 垃圾收納場所或者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加強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范和監督建筑垃圾處置。 鼓勵和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不具備資源化利用條件 的,應當投放至劃定的建筑垃圾收納場所或者建筑垃圾臨時堆放 點。 第十四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 因地制宜,推進生產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集中或者分散處理生 產生活污水,防止任意排放,已經建成排污管網的,應當將污水 接入排污管網。 第十五條 從事餐飲服務、住宿服務、車輛清洗維修、廢舊物品收購、加工等行業的經營者應當將生產生活污水進行預處 理,具備接入排污管網條件的,應當接入排污管網處理;不具備 接入排污管網條件的,應當建設分散處理設施,確保污水達標排 放。 餐飲業經營者、集體餐飲和食品加工單位應當設置符合標準 的收集容器,單獨收集、存放、處理餐廚廢棄物。 第十六條 農村畜禽養殖實行人畜分離,資源化利用畜禽糞 便和養殖廢棄物。畜禽養殖場、屠宰場、畜禽交易場所等應當按 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 理設施,保證污水達標排放。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高效、低毒、低 殘留農藥和可降解、易回收農用薄膜,推廣生態農業、綠色植保 等農業清潔生產技術。 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品的包裝物以及農用薄膜、育苗器 具等農業廢棄物應當安全及時處置。 推廣和采取多種科技措施,支持農作物秸稈還田,推進秸稈 肥料化、飼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提高農作物秸 稈綜合利用水平。 第十八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鄉村 衛生公廁,加強使用維護管理,積極推進農村衛生戶廁改造,提 高農村衛生戶廁普及率。村(居)民在新建、改建、擴建住房時,應當配套建設農村衛生戶廁及污水收集處理設施。 第十九條 鄉村集貿市場、公共活動場所、旅游景點、商店、 餐館、酒店等應當定期開展環境衛生保潔消殺工作,落實衛生防 疫和滅殺老鼠、蟑螂、蒼蠅、蚊子等病媒生物防治措施。 第二十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規劃先行, 優化鄉村發展布局,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優化村莊生產生活 生態空間,加強對村容村貌的日常監督和管理。 鼓勵和支持農村住房體現地域、民族和鄉土特色,引導農民 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 協調的宜居住房;強化村莊、庭院環境衛生整治,建設村莊小微 公園和公共綠地。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鄉村 清潔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環境保護意識,引導公民參與鄉村清潔 活動。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環境保護知識宣傳 教育,增強學生參與鄉村清潔活動的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的宣傳教 育和輿論引導,增強公民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意識。 第二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鄉村清潔,禁止下 列行為: ( 一 )隨意堆放、傾倒、拋撒生活垃圾; ( 二)隨意棄置農藥包裝物、化肥包裝物、農業薄膜、育苗 器具等農業廢棄物; ( 三)擅自堆放、傾倒、拋撒建筑垃圾; ( 四)丟棄動物尸體和病害動物產品; ( 五) 向溝渠、河流、池塘、水庫、湖泊等直排生活污水、 糞便; (六)擅自關閉公廁、垃圾處理和污水處理等鄉村清潔設施; (七) 侵占、損毀、擅自拆除鄉村清潔設施。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維護鄉村清潔的義務,有權 對破壞鄉村清潔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對投訴、舉報的問題, 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鄉村 清潔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鄉村清潔管理職責的,依照法 律、法規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