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胡某將其貨車停放在距離其家開車約10分鐘路程的一處開放性院壩內,該車無人看管,車門未上鎖,車鑰匙插于啟動鎖孔。羅某與胡某系朋友關系,2024年6月21日,羅某在未經胡某同意的情況下將車開走,當日20時28分撞到橫穿道路的楊某,造成楊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認定,羅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行人楊某負次要責任。事發時,該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該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對車輛的管理、使用負有謹慎注意義務。本案中,胡某將其所有的貨車停放于離其家有一段距離且無人管理的開放場地,使該車輛處于失控狀態,為羅某擅自駕駛車輛提供便利,從而引發該案交通事故并導致楊某死亡,胡某未盡到車輛管理的謹慎注意義務,對此事故的發生存在輕微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故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所受損失,除去楊某自行承擔的30%責任,剩余損失由胡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由羅某承擔90%的賠償責任。 【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提醒大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車輛及車鑰匙,有效減少此類事故發生。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