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中,高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葉某某存在不正當關系,并向葉某某轉賬73萬元。同期,葉某某向高先生回轉17萬元,實際收取56萬元。高先生的妻子崔女士提起訴訟,請求葉某某返還夫妻共同財產73萬元。葉某某辯稱,高先生轉賬的部分款項已用于雙方消費,不應返還。法院審理認為,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本案中,高先生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多次轉給與其保持不正當關系的葉某某,不僅嚴重侵犯了崔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權益,且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該行為無效,葉某某應當返還實際收取的款項。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禁止重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明確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目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明確規定該類行為無效,夫妻另一方訴請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者:魏哲哲)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