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離婚協議約定共同財產給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規定,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請求其繼續履行或者賠償損失。針對離婚協議約定不需要對方負擔撫養費、又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起訴主張撫養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規定,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如果子女確有實際需要,應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在無特別約定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規定,夫妻一方轉讓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另一方以未經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轉讓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除外。 (來源:《云南法制報》 作者:魏哲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