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10月,小亮與小美的兒子出生,但兩人沒有能力撫養孩子。遂向村委會提出要將孩子送養。張某夫婦結婚數年一直未生育子女,經與小亮、小美協商,于同年12月29日簽署《送養協議》,將孩子帶回家養育。并積極辦理收養手續,但因小亮、小美未婚生育,辦理手續需要進行親子鑒定和落戶,張某夫婦支付了相關手續的所有費用。到最后辦理正式手續時,小亮、小美卻反悔了,不愿將孩子送養。 2020年9月3日,在村委會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張某夫婦將孩子交還小亮、小美撫養,并協商一致簽署協議,約定由小亮、小美賠償張某夫婦營養費、誤工等費用共計5萬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還清。期限屆滿后小亮、小美一直未履行賠償義務,并拒絕接聽張某夫婦的電話。張某夫婦遂起訴至法院。 庭審過程中,經法官耐心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小亮、小美各自補償張某夫婦1萬元、2萬元。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該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兒童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該法第一千零九十七條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該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該法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記者 閔以榮 通訊員 施瑞瑾)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