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和省、州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有關規定,結合香格里拉市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林地和地表植被燃燒的火源。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野外火源管理是根據《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結合香格里拉市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規定的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每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為香格里拉市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1日至6月15日為香格里拉市森林防火戒嚴期。 第四條 野外火源管理實行“人為控制,科學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并納入目標督查考核內容。市林業局是市人民政府野外火源管理的職能部門,鄉(鎮)林業工作站是同級人民政府野外火源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 第二章 森林防火期的野外火源管理 第六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新造林地、封山區內,嚴禁下列活動和行為: (一)在砍柴、割草、放牧等生產生活中攜帶火源入山。 (二)吸煙和使用火把照明。 (三)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 (四)燒蜂、燒山狩獵和使用火藥槍狩獵。 (五)上墳燒香、燒紙、燒水做飯、燃放鞭炮。 (六)燒灰積肥、燒地埂、煉山造地等生產性用火。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禁止在林業用地上修公路、采石、采沙、采土、放炮等施工作業野外生產生活用火。 (八)其它非生產性用火。 第七條 森林防火期內,嚴格執行野外生產用火申報審批制度,確需在林區、林緣進行生產性用火的,必須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授權鄉(鎮)林業工作站批準。經批準進行的生產性用火,必須落實防火措施,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有組織的進行,并由批準機關指定專人監督實施。 第八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動,必須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批準。 第九條 森林防火期內,少數民族地區民俗活動的特殊用火,必須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批準,并指派專人監督實施。 第十條 森林防火期內,駐林區單位、臨時性施工單位和從事林農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施工作業、林農生產等過程中確需生產性用火的,必須填寫《野外用火使用審批表》,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批準,并辦理《用火許可證》,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安排專人負責監督實施。 第十一條 經批準在林區內開設旅游景區(景點)的單位,必須對職工、游客進行森林消防宣傳教育,設置森林防火宣傳牌、警示牌、固定吸煙點,開設森林防火隔離帶,配備必要的滅火機具。 第十二條 對五種人(癡呆、弱智、聾、啞、精神病患者)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逐一登記造冊,落實監護措施和監護人,實行鄉鎮干部一對一監護,并告知失火責任追究制度。在森林防火期內,應當防止被監護人攜帶火種進入林區用火、玩火。 第十三條 中、小學生違反野外火源管理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各中、小學校應加強對學生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森林防火期內,對森林防火的重點地區、重點部位、重要路段應增加管護人員;對風景旅游區、臨時性施工駐地及重要地段、路口應增設巡護力量,并落實專人嚴防死守。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林區的鄉(鎮)和森林管理部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重點林區設立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過往林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扣留禁止帶入林區的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任何人不得拒絕、阻礙檢查。 第十六條 經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檢查,發現存在森林火災隱患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限期內消除火災隱患,并將整改結果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第三章 森林防火戒嚴期的野外火源管理 第十七條 森林防火戒嚴期(每年1月1日至6月15日)內,在林區內,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八條 森林防火戒嚴期內,少數民族地區民俗活動的特殊野外用火,參照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執行;重大民族民俗活動和特殊情況需要野外用火的,須逐級審報,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時報州森林防火指揮部備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獎勵與處罰以《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之規定為依據。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