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第四編“人格權”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從民事法律規范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會等方面權利。 要點一:規定“性騷擾”認定標準,即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要點二: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要點三:規定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要點四:規定了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要點五:明確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方式。 要點六: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要點七: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 要點八:明確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要點九: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侵害他人肖像權。 要點十: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肖像權。 要點十一:規定了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即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要點十二: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行蹤信息等。 要點十三: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個人信息應征得監護人同意。 要點十四:規定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 要點十五:規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要點十六: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州委普法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