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沖擊國家機關、妨害公務、聚眾斗毆案。 1996年開始,李某軍加入以陳某鋒(已判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冠豐華集團公司”為名,有組織地進行尋釁滋事、非法經營、故意傷害、妨害公務、聚眾斗毆、聚眾沖擊國家機關、包庇犯罪分子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稱霸一方。李某軍曾按照陳某鋒安排,帶上百人推壞區政府大門后,沖入區政府大院,堵塞交通、推搡安保人員、制造混亂,致使羅湖區政府無法正常工作。 深圳市羅湖區法院認為,李某軍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斗毆罪。依法應數罪并罰。法院依法判處李某軍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條:該案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 (州掃黑辦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