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據自然資源部網站:村民陳某某未按照批準面積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另未經批準占用該村集體土地182平方米,其中,基本農田109.2平方米。當地用地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要求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責令改正擅自占用基本農田建房的行為,恢復原種植條件;并處罰金5460元。 村民陳某某獲得審批,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批準用地面積200平方米。2019年初,陳某某開始建房,但其建房所用土地并非獲準使用的地塊,而是占用本組村民方某某的承包地及自家牛圈所在地。用地管理部門接到村民舉報,經現場查勘,詢問陳某某之妻,并與基本農田數據庫進行核對,查明其新建房屋未使用批準的建設用地,另占用該村集體土地182平方米,其中基本農田109.2平方米。 用地管理部門先后兩次向陳某某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但陳某某未停止建設行為,房屋主體已經建成。其后,用地管理部門向陳某某之妻向某某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隨后,向某某申請聽證。聽證會上,陳某某委托他人參加聽證會。聽證會結束后,用地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責令改正擅自占用基本農田建房的行為,恢復原種植條件;并處罰金5460元。 陳某某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復議。上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用地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州自然資源局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