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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5日,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石林鎮后柳江村一名3歲兒童在街上玩耍時,被鄰居家的狗咬傷后不治身亡。警方介入調查后,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將狗主人郭某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飼養的動物傷了人,可能帶來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能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若是飼養的動物咬死了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真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嗎?可能涉及哪些罪名?北京王玉梅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思聰表示,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在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合理看管寵物的情況下,如果他人出于故意對貓、狗等寵物進行刺激、挑釁、傷害而受傷,或是擅自進入他人家中被寵物咬傷,或者低估了動物性格的不穩定性,逗弄一些看起來比較溫順的寵物而受傷,都屬于受害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不按規定飼養動物,會對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認定有何影響?譚思聰介紹,如果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按養犬管理條例、治安處罰管理條例等規定要求養狗遛狗,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比如出門遛狗沒有成年人牽著,在人群密集的地方沒有給狗帶嘴套等,那么一旦發生傷人事件,就沒有免責的可能。 (來源:正義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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