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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7年12月,黃某在未辦理合法用地手續情況下,私自與村民簽訂土地租用合同,租用旱地0.989公頃(9884.7平方米)建設瓷土中轉場,造成耕地大量毀壞。該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國土資源局巡查發現后,責令黃某停工,但事后繼續施工建設。2009年5月,對黃某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8月,依法作出處理決定:責令黃某恢復土地原貌,并處以每平方米30元,共計296541元的罰款。并依法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法條: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等破壞耕地的法律責任有三個方面:一是限期改正或治理;二是可以并處罰款;三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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