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梅(化名)與林遠(化名)于2020年登記結婚,婚后僅一月有余,林遠向妻子張梅坦白,稱其在婚前便患有梅毒。張梅得知此事后,陪同林遠進行治療,但至今未能治愈,且醫生表示該疾病可能對生育后代存在一定影響。張梅考慮再三,認為該疾病屬于不適宜結婚的重大疾病,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二人婚姻關系。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締結婚姻關系應建立在雙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礎上。本案中,被告承認其于辦理結婚登記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義務,且梅毒系我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屬于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對于原告作出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完整具有重大影響。 基于此,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可撤銷婚姻”條款,一審判決撤銷張梅與林遠的婚姻關系。 民法典相關規定: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來源:法治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