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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迪(化名)系王家和(化名)與李芳(化名)所育之女,王家和與李芳早年離婚,雙方協議王迪由王家和撫養,涉案房屋歸王家和所有。王家和曾承諾王迪可隨他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內。 此后,王家和與張楊(化名)再婚。2008年,涉案房屋產權進行了變更,增加了張楊為房屋共有權人,占50%的份額。之后,張楊將王迪趕出家門,不讓她居住在涉案房屋內。 為維護自身權益,王迪依據王家和與李芳簽訂的離婚協議及王家和單方書寫的承諾書將張楊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家和與前妻李芳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約定王迪由王家和撫養,涉案房屋歸王家和所有,但王家和與李芳在協議中分割房屋時沒有為王迪設立相應權利。盡管王家和曾單方承諾王迪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但該承諾應視作王家和作為王迪監護人應履行的監護義務,而非法律意義上的居住權。據此,海淀法院認為,王迪目前已是成年人,其要求確認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的訴求無權利基礎,其主張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關法律依據,亦不符合民法典中關于居住權的規定,故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了王迪的訴訟請求。 法條: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來源:法治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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