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出于夜間防盜需要,慶華手機店找到專門從事安防服務的夜盾公司,洽談聯網報警系統租賃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了夜盾公司提供的《租賃服務合同》,約定夜盾公司以租賃的形式為慶華手機店提供報警系統服務,慶華手機店支付相應的租賃費用。 2018年10月的一天早上,慶華手機店員工像往常一樣開門營業,卻發現店內一片狼藉,存放的手機全部被盜。盜竊過程中店內報警系統并未發生作用,慶華手機店要求夜盾公司賠償損失。夜盾公司以《租賃服務合同》存在免責條款為由,拒絕賠償。經多次協商,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慶華手機店遂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聯網報警租賃服務合同》系夜盾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因其未能就免責條款進行提示,故該條款無效,夜盾公司不能據此免除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案例中的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因此無效?! 。▉碓矗悍ㄖ凭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