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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翠公司是一家餐飲公司,為了方便接待旅游團用餐,便購置了一輛大客車。一段時間內,外地客人少,大客車長期閑置,竹翠公司便對外發布包車廣告,想借此增加收入。 紅葉公司為解決員工通勤問題,遂與竹翠公司達成協議:紅葉公司使用竹翠公司的大客車接送單位員工上下班,由竹翠公司提供駕駛員,租期3年,每月費用17000元。 協議簽訂3個月后,紅葉公司方才發現竹翠公司提供的車輛屬于非營運車輛,且竹翠公司不具備車輛營運資格。出于對員工安全著想,紅葉公司向竹翠公司提出異議后,并與竹翠公司協商,在支付前期3個月的包車費用后,終止車輛使用協議。對于紅葉公司提出的終止請求,竹翠公司予以拒絕。雙方協商未果,紅葉公司單方面終止合同,并不再使用竹翠公司的包車服務。竹翠公司認為,紅葉公司單方面終止合同,給自己成了損失,遂起訴至法院,請求紅葉公司賠償損失。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竹翠公司的訴訟請求。 包車客運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規定: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并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投入運輸的車輛還應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配發的車輛營運證。 (來源:法制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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