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份開始,馮某某和黃某某通過QQ搜索“負面公關”大量加群,廣泛撒網發布廣告。他們的客戶來自各行各業,不僅有明星和網紅,也有企業和普通個人。其中,黃某某的第一筆訂單就是從一個專門負責處理某美食短視頻網紅負面輿情的人那里接來的。截至案發時,兩人在短短幾個月內就獲利近25萬元。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馮某某和黃某某違反國家規定,以盈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十個月、三年,均被處罰金22萬元及沒收個人違法所得。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來源:中國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