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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三明中院消息 2016年3月27日13時許,被告人林某穩攜帶鋤頭、水壺獨自前往大田縣均溪鎮紅星村“豐坑垅”山場下方的荒地干農活,在翻曬劈除的蘆葦時,將未熄滅的煙頭隨意丟棄在蘆葦堆上,引燃蘆葦,因當日風大,火迅速燒往上方山場,并向四周蔓延,引發“豐坑垅”山場森林火災。經林業技術鑒定,該場火災造成“豐坑垅”山場過火有林地面積318.5畝,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77596元。案發后,被告人林某穩積極賠償山場所有人經濟損失,且與被害單位協商并達成補種復綠協議,預交了育林保證金人民幣20000元,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被告人林某穩犯失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鏈接】 失火罪: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4、燒毀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6、人員傷亡、燒毀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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