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上午7時,張某(四年級小學生,9周歲)乘坐被告小學校車到達學校,從車上下來行走過程中,因學校操場路面有冰而滑倒,導致張某右門牙一顆折斷。張某受傷后,未將此事及時告知家長。當日晚6時,家長才發現張某受傷,后帶張某到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牙冠折。 經基層法院審理,判決被告小學于判決生效后給付原告張某醫療費、后續牙齒修復費用、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4962.65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小學負擔。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各位家長應提醒學生遵守學校各項規則,注意自身安全,一旦遇到意外,及時通知老師、家長。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在校內設置明顯提示牌;組織人員定時檢查校內設施,排除隱患,配備監控攝像設備;上下校車,校車司機或老師應注意學生安全,一旦出現意外,及時通知家長。 (來源:法治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