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剛和李芬是一對夫妻, 二人婚后在村里建有住宅。時隔多年,屋頂開始滲水,需要進行修繕。同村的老陳會些泥瓦匠手藝,王剛便找到老陳,請老陳前去“做小工”修繕屋頂,約定報酬為每天150元。其后,老陳便前往王家做工。有一天,老陳在攀爬王剛提供的木梯準備登上屋頂時,木梯突然斷裂,老陳跌落受傷,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 老陳傷愈出院后,經鑒定構成10級傷殘。老陳遂起訴至法院,請求王剛夫婦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4萬余元。李芬對此提出異議,認為老陳系王剛所雇,無權請求其賠償。法院審理后,判決王剛和李芬夫婦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以案說法:關于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賠償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基本沿用了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來源:法制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