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改善家居環境,小王決定對房屋進行重新裝修,尤其是客廳陽臺部分。在裝修隊入場施工前,小王自行將陽臺玻璃全部拆除,想著裝修很快就開始,未對陽臺缺口做任何遮擋。 次日,裝修隊工頭小張應約到小王家商量裝修事宜,還帶著4歲的兒子小強。進屋后,小王未告知小張已拆掉陽臺玻璃,兩人即開始討論施工問題。就在他們討論間隙,小強一人向陽臺走去。二人均未留意。2分鐘后,小強從陽臺缺口跌落樓下,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小張認為小強墜亡是小王拆掉陽臺玻璃導致,小王則認為,小張未盡到看護義務才造成事故發生。雙方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小張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后判決,房主小王承擔70%責任,賠償損失553067.06元。 以案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法制網) |
87948f73-3b83-4755-88ad-44ad4737902d.jpg)
8af30dcf-bdf8-48e7-8684-75b1f9cf467d.jpg)

ffc26b77-04af-4fa5-b4a8-1080ab26b2a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