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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興(化名)購買了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房產,房屋尚未交付。2020年5月至8月,李興通過自己注冊的自媒體公眾號陸續發布了10篇涉及某房地產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出現了針對某房地產公司的過激性不文明用語。2020年10月,某房地產公司以李興侵害其名譽權為由向廣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上述10篇文章被自媒體平臺刪除,之后,李興又通過該公眾號發布多篇文章,內容主要是對其購房遭遇的描述和對房產質量的主觀感受,其中包含一些情緒化用語。某房地產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廣州互聯網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請求禁止李興在某自媒體平臺發布或重復發布侵害該公司名譽權的文章、言論。 廣州互聯網法院裁定如下:駁回申請人某房地產公司的申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 法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提出禁令申請,該申請屬于訴中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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