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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風華公司與老張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將風華公司名下一處引水隧道部分工程發包給老張修建。其后,老張請同村老汪前去工地務工。老汪在工地從事地面打水磨工作。2017年3月17日,老汪在操作水磨機時,不慎傷及左手小指,隨后被送往醫院醫治。 圍繞勞動關系,雙方發生分歧。老汪傷愈出院后,請求風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風華公司以不具有勞動關系為由,拒絕賠償。老汪便于2018年3月12日提起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系,勞動仲裁機構決定不予受理。老汪不服,向法院起訴,2018年5月29日,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2018年7月15日,老汪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材料,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以老汪超過1年申請期限為由,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老汪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除去請求確認勞動關系等合理時間,老汪申請認定工傷也已超過期限,故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來源:法治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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