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據三明中院消息 2012年6月底至7月間,徐某到尤溪縣洋中鎮后樓村找到含有瓷土礦的農田后,便聯系他在后樓村的朋友陳某震(另案處理),叫他幫忙聯系該農田的承包人,并給其一些抽成。后經雙方商量,由陳某震負責聯系農田承包人,徐某負責聯系鉤機師傅、開路和墊資,挖出的瓷土以每噸23元賣給徐某。后來,陳某震聯系了該農田的承包人林某梨、林某燁,并以一畝每季3800元的價格租下其農田約2.2畝,由徐某雇傭他人挖土機挖取瓷土。他們把農田上面一層肥沃的土用鉤機先挖起來堆放在一旁,下面一層就是瓷土,下面的瓷土再用鉤機挖起來裝在大貨車上運到閩清出售。2天后,羅某(另案處理)看到徐某在農田里挖取瓷土后,經陳某震介紹認識,并將徐某正在挖取瓷土農田旁的林某成的2.5畝農田以4000元每畝每季的價格租下給徐某挖取瓷土。楊某升(另案處理)看到后,經聯系,徐某同意收取瓷土礦后,他也將正在挖取瓷土農田旁曹某女、林某訟的約2.2畝農田以每畝每季3800元的價格租了一個季度,來給徐某挖取瓷土。徐某等人開工挖取瓷土五天,大約挖了四百多噸瓷土,共賣得11000元。經三明市國土資源局鑒定,徐某開采瓷土礦毀壞耕地面積為7.38畝,其中基本農田7.38畝。2012年10月16日,徐某、羅某、楊某升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用于開采瓷土礦,造成耕地被毀壞7.38畝,數量較大,徐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構成自首,可從輕處罰。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徐某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11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州自然資源局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