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在女友楊某分娩期間,與尚某簽訂撫養協議,以6萬元的價格將楊某剛分娩的男嬰賣予尚某,并將違法所得揮霍一空,楊某因拐賣兒童罪獲刑。后檢察機關向某縣民政局提出撤銷蔣某監護資格的檢察建議,該局收到檢察建議后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判決撤銷了蔣某的監護人資格,重新指定了更有利于男嬰成長的監護人。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來源:檢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