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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唐某來到重慶市潼南區新勝鎮某村,用夜間照明行獵的方式非法狩獵蛙類21只,后被當場抓獲。經查,唐某非法狩獵地點屬于禁獵區,狩獵時間屬于禁獵期,使用的狩獵方式屬于禁獵方法。經鑒定,被獵捕的21只蛙類包括13只沼蛙、8只黑斑蛙。經查,沼蛙已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黑斑蛙為水生動物。到案后,被告人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且已繳納生態修復費1000元以修復生態。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捕獲野生動物13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具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 重慶市渝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唐某使用頭燈、編織袋等工具,采用禁用的夜間照明行獵方式,在禁獵期、禁獵區內,非法捕獲沼蛙13只,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狩獵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修復生態,且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渝北區法院以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唐某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 法律規定:中華蟾蜍(俗名癩蛤蟆)、沼蛙、豬獾、野豬、雉雞、畫眉鳥、竹雞、山斑鳩、白鷺、夜鷺均是農村常見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三有野生動物。非法狩獵罪的對象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行為人非法狩獵的對象如果涉及屬于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應按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論處。(來源:法治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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