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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孫某,男,個體經營。2016年11月,王某與現役軍人郭某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女郭某某。2020年9月,被告人孫某與王某通過網絡直播平臺相識并逐漸發展為不正當男女關系。同年10月至12月案發,孫某在明知王某為現役軍人配偶的情況下,仍與其在自己家中同居,并多次發生性關系。同居期間,王某每天下班到幼兒園接其女兒郭某某至孫某經營的二手車行吃飯,并一起回到孫某家中居住和生活。同年11月8日,郭某休假回家后發現王某經常徹夜不歸,不接聽電話,遂產生懷疑,后發現王某帶著女兒郭某某經常出入于孫某經營的車行及其住所,晚上也于孫某家中居住。郭某打電話與孫某交涉,規勸孫某不要破壞其家庭,孫某未予理會。11月17日,郭某向公安機關報案。12月18日,郭某與王某因感情破裂離婚。 2021年1月5日,吉林省某縣人民檢察院以孫某犯破壞軍婚罪提起公訴。1月15日,該縣人民法院采納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以破壞軍婚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孫某未提出上訴。 法條:《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州委普法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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