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市民郭先生為趕回家拿上禮品再參加朋友的婚宴,在下班后駕駛摩托車闖了紅燈,超速到達對面道路時,為避免與前方來車相撞,在慌亂中撞上道旁的大樹摔倒受傷,這種情況能否享受工傷待遇呢? 【釋法】不構成工傷?!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非本人主要責任”是構成此類工傷的前提條件。而本案卻是郭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郭先生明知超速、闖紅燈為法律所禁止行為,對這種危險行為可能造成的自身或者他人損害,是應當預見或者已經預見的,無論是出于疏忽大意還是輕信可以避免,郭先生都存在過錯,而郭先生的損害恰恰是由于其自身的違法、過錯行為所致,故不構成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