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險預警監測及信息發布系統,加強森林火險氣象自動監測站建設,提高森林火險天氣預報、警報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縣級以上氣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天氣預報和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信息,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降低森林火險等級;開展森林火險預警、森林火災監測、林區防雷、人工增雨的科學研究。 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公共媒體應當根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要求,無償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森林火險天氣預警預報信息。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森林火險天氣預警預報,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的各項準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森林防火區設置火情瞭望臺(塔),開設防火隔離帶和營造生物防火隔離帶。 (未完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