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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24年的一天,貴州貴陽的小馬于13時14分左右通過打車軟件下單,前往貴陽市某學校參加考試。13時21分,某平臺網約車接單。原本3.3公里預計用時不到10分鐘的路程,該網約車于14時8分耗時47分鐘才到達目的地,實際行駛里程達11公里。 據了解,網約車繞路的原因一是駕駛員未經小馬同意私自拼單接送其他乘客,導致行程時間增加;二是系統導航錯誤引發繞路,造成小馬考試遲到并最終未能進入面試環節。 小馬認為,考試遲到影響了其正常發揮,網約車司機應承擔直接責任。在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協商賠償無果后,小馬向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賠償其損失4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原告小馬打車的目的為準時參加考試。案涉行程的不合理時長導致小馬未能準時參加考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發揮,但考試成績與考生的綜合素質、準備是否充分等因素息息相關,小馬未提供筆試成績與面試入圍分數線的具體差距。 法院認為,小馬遲到10余分鐘與其未能進入面試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但遲到對考試產生的負面影響是客觀事實??紤]到小馬為本次考試投入了時間和精力,也支出了報考費、交通費、住宿費等成本,依據公平原則,酌情判定網約車平臺公司賠償小馬2000元,以彌補其損失。 【釋法】出租車、網約車駕駛員在接單運送乘客時,未按平臺自帶導航路線行駛,或未事先征得乘客同意私自拼單、擅自改變線路,致使乘客行程耗時增加、實際行駛里程變長的,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出現上述違約情形后,乘客有權要求承運人退還因不合理行程產生的費用,并對因行程延誤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來源:《云南法制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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