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撫恤金、烈士遺屬定期撫恤金和生活補助金的規定是什么? 答:(1)烈士褒揚金。2011年8月1日起,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適當提高。(2)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對《烈士褒揚條例》施行前犧牲的烈士,其遺屬的一次性撫恤待遇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及其解釋等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執行。(3)定期撫恤金。自1985年1月1日起,實行對符合條件的烈士家屬發放定期撫恤金: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過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4)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自2011年7月1日起,國家給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
問: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行為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一是在公共場所,即是指在公眾可以任意逗留、集會、游覽或者利用的活動場所,當眾實施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言行。二是在互聯網上發布侵害英雄烈士的各種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三是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散播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言行。
問:發生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后怎樣尋求法律救濟? 答: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英雄烈士近親屬依照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云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