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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歷十七年(公元1589年),28歲的袁可立考中進士后被授職蘇州府推官。就財政稅收而言,蘇州是當時天下第一大府,推官雖說只是正七品,卻擔負“理刑名,贊計典”的重責,除主管刑獄、審理案件之外,還參與對轄區官吏每3年一次的政績考核。 當時,主政蘇州的有兩人,一個是應天巡撫李淶,一個是蘇州知府石昆玉。萬歷十九年(公元1591年),李淶和石昆玉之間爆發一場嚴重的沖突。以廉直著稱的石昆玉因整治地方豪強而觸怒李淶,李淶反誣石昆玉有罪,上章彈劾并將石昆玉逮捕入獄。懾于李淶的權勢,沒人敢站出來為石昆玉說話。 對于李淶和石昆玉孰是孰非,袁可立早就辨得一清二楚。他正氣凜然地表示:“吾自任之!吾奈何以上臺故誣賢太守。”他親自擔任主審官,按狀依法為石昆玉洗冤。以七品之卑斗翻四品之尊,袁可立的不畏權勢和正直氣節不僅使他聲名遠揚,還讓他成為中國歷史上的“推官”楷模。 如果說在石、李案上體現出的是袁可立的正義果敢,那么,萬歷二十二年(公元1594年)在處置浙江董氏家族事件上,則突顯了袁可立的善斷能謀。 董氏家族的領頭人董份曾任嘉靖朝禮部尚書兼翰林學士,為人貪險,在官攀附權貴,居鄉橫行不法。他退職回浙江烏程老家后,廣占田地,蓄積財貨。袁可立做了兩件事,一是“博收訟牒下各縣以殺其勢”,即把百姓揭發董家的訴狀分發各縣審理,表明官方“不私袒護”的態度,遏制事態進一步發展。在查實董家侵占民田的事實后,責其退還。二是對百姓一方參與施暴鬧事的為首者“徐取一二倡亂者抵法”,其余均不予追究。這樁在外人眼里“難之又難”的棘手案件,袁可立卻“一指顧間而變定”,充分顯現了他杰出的才能。 因政績突出,經吏部選拔,萬歷二十二年(公元1594年),袁可立晉升都察院山西道監察御史。離蘇之日,蘇州百姓簞酒相留,哭送百里不絕。 明朝的太監仰仗宮廷背景作威作福,草菅人命的事時有發生。袁可立在巡視北京西城時,恰巧就遇上一樁太監殺人的事件。袁可立沒有屈服于此人背后的勢力,立即將其逮捕法辦,并將罪狀鈐章張榜公布。一時請托者有之,阻攔者有之,一些同僚勸袁可立:“此弄臣,奈何窘之?”袁可立不為所動,憤然答道:“吾知有三尺,何知弄臣!”“殺人者抵,吾知為朝廷守法而已。”由此,一些人對袁可立恨得咬牙切齒。 萬歷二十三年(公元1595年)九月,祭祀歷朝皇帝的北京景德門遭雷震,袁可立借機上諫言,勸皇帝“親郊祀,勤朝講,批章奏,錄遺賢,明賞罰,化朋黨。”萬歷皇帝不但不理睬,反而加深了對他的壞印象。后由于激言參與營救受廷杖責罰的同僚,袁可立觸怒當朝權臣,被連降3級調外任職。萬歷二十四年(公元1596年),35歲的袁可立被削職為民,自此沉冤長達26年,終萬歷一朝不被起用,史稱“震門之冤”。 來源:云南法制報紀檢監察周刊 (轉自迪慶融媒微信公眾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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