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疫情防控政策的優化調整,抗原試劑轉身變成“網紅”物資,一些人也動起了“歪腦筋”、耍起了“小聰明”,利用“放開”鉆空子,趁機開始通過網絡銷售抗原試劑檢測盒,采取低買高賣的方式大發“疫情財”。殊不知,個人售賣抗原試劑違法,本期以案釋法,希望通過1起典型案例幫助大家增強警覺意識,謹防上當受騙。 一、案情簡介 12月16日,某地警方偵破一件個人非法經營抗原檢測試劑案件,犯罪嫌疑人董某在無相關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囤積大量抗原試劑盒,并加價50%以上在網絡上大肆兜售,非法獲取利益。目前,董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二、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中國對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和防護用品的監管要求及標準》,將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企業是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主體,且必須獲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個人不能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因此,董某以個人身份通過網絡平臺銷售新冠抗原試劑盒屬于違法行為,已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三、典型意義 抗原檢測試劑不同于普通的大眾商品,個人私自販賣抗原試劑屬于違法行為,如果個人銷售的抗原試劑出現假冒偽劣產品,且銷售金額較大的,還會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當前防疫物資出現短缺只是暫時現象,隨著各地保障政策的逐步落實,將會很快得到有效緩解。在這個特殊時期,希望廣大消費者保持理性認識,克服恐慌情緒,通過正規渠道合理購置防疫物資,避免上當受騙,莫給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