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訴楊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 一、基本案情 王兆軍同志在解放戰爭期間的“四平戰役”中壯烈犧牲,后經國家民政部批準為革命烈士。王某系王兆軍同志的胞弟。河西村民委員會與王某簽訂協議,約定將案涉承包地作為烈士墓地,交予王某無限期長期管理,免收承包金及其他費用。王某對烈士墓地及堆堤進行管理與維護期間,楊某長期自行在王某承包地的堆堤處種植各種農作物。雙方為此經常發生糾紛,河西村民委員會多次協調均未能有效解決。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返還侵占的烈士墓地范圍內土地。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認為,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贈財產、義務宣講烈士事跡和精神、幫扶英雄烈士遺屬等公益活動的方式,參與英雄烈士保護工作。河西村民委員會將烈士墓地和堆堤交予烈士近親屬王某管理維護,不僅有利于激發公民的榮譽感,亦能加強對烈士墓地范圍內土地的保護。國家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對英雄烈士予以褒揚、紀念,全社會都應當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楊某在烈士墓地種植農作物于法無據,被侵占的該地塊依法應予返還。判決被告楊某向王某返還土地。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對侵犯零散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土地進行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司法實踐中,不僅要重視對英烈權益的保護,也要加強對承載英烈精神紀念設施的保護力度。英烈事跡的群眾知曉度不一,現實中烈士紀念設施由于各種原因有的被侵占,有的被破壞甚至塌陷,有的周圍雜草叢生,缺乏莊嚴、肅穆的氛圍。本案在加強對零散烈士紀念設施的司法保護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對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領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