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迪慶州委組織部關于轉發中共云南省委組織部《關于轉發中央組織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等三個法規的通知》的通知 各縣縣委,州委各部委,州級國家機關各委辦局黨組(委),開發區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州屬各企事業單位黨組(委): 現將中共云南省委組織部《關于轉發中央組織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等三個法規的通知》(云組通[2010]31號)轉發給你們,請嚴格按照省委組織部的要求,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并結合我州實際,提出如下要求: 1、州、縣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按照“三個法規”進行自檢自查,對存在的問題即知即改。 2、從今年起,州直各有用人權的單位凡是當年有用人行為的,參照《地方黨委常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規定和程序,都要開展“一報告兩評議”,評議結果要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3、年內,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將在全州范圍內,就“三個法規”的學習貫徹情況和本部門開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 中共迪慶州委組織部 2010年5月25日 鏈接 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規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一)違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規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 (四)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的; (五)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 (六)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職級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八)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十)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在發生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組織批準的用人行為,不列入責任追究范圍,但事后應當履行有關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五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基本條件、任職資格、方式、程序和范圍進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 (二)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等情況的; (三)不按照規定征求紀檢監察機關對擬任人選的意見,或者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建議的; (四)不按照規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 (五)對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不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核實后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六)對本地區本部門領導成員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行為不提出反對意見的; (七)不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不力,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六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更改、偽造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結果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范圍進行考察的; (三)對反映考察對象問題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四)隱瞞、歪曲、泄露考察情況的; (五)接受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托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托人安排的消費活動,以及接受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認真審核干部檔案,導致干部信息不準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按照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七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不如實向組織人事部門回復掌握的有關擬任人選遵守黨紀政紀情況的; (二)不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對發現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不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反映擬任人選問題的性質嚴重、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核實的。 第八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在個別談話推薦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營私舞弊,收受或者給予他人財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費活動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或者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六)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的; (七)故意向干部選拔任用問題調查部門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不實材料的; (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九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民意調查中,本地區本部門群眾滿意度明顯偏低、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突出、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責任。 第十條 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或者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組織處理。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情況,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列情形,已列為考察對象或者提拔人選的,應當首先將其排除出考察對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資格,再按照本條前款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 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第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對工作中發現、群眾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紀檢監察機關在受理舉報、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提出處理建議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后,由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辦理責任追究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 領導干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受理并作出處理。 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十六條 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并同時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后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情況,為實施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進一步規范干部選拔任用行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級黨委管理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工作,并負責審核下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 第三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 (一)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 (二)越級提拔干部的; (三)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的; (四)市、縣、鄉黨政正職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到3年進行調整的; (五)其他應當事先報批的事項。 本條第(四)項需要報經更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同意。 報告內容包括提拔調整干部的原由,擬提拔調整對象個人情況、任用意向,職數配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四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批集中調整干部數量較大的(具體數量界限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三)領導干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 (四)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五)領導干部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的; (六)超過任職年齡或者規定任期需要繼續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本條第(三)項所稱領導干部的近親屬,是指與領導干部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 征求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前函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隨函附報擬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條 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審核報告事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經答復,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黨委(黨組)會議討論研究有關干部任用時,本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如實報告征求意見的情況。 第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干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并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以下簡稱“一報告兩評議”)。 第三條 “一報告兩評議”一般安排在當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擴大)會上進行,可以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結合進行。下列人員參加民主評議: (一)全委會成員; (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及本級黨委、政府派出機構的主要領導成員; (五)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四條 黨委負責人代表常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專題報告可作為單獨的報告,也可作為常委會工作報告的一個專項內容。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選拔任用干部的總體情況; (二)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三)創新選人用人措施和辦法,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機制的情況;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情況(包括上年度評議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五條 參加評議人員采取無記名方式填寫《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表》和《新選拔任用干部民主評議表》。新選拔任用干部民主評議的對象包括近一年內選拔任用的下列人員: (一)下一級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干部; (二)本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干部; (三)由本級黨委管理的其他正職領導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級提拔)的由本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 (五)其他提拔擔任重要崗位領導職務的干部(具體評議對象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集中換屆時,可以只對本級黨委新提拔的正職領導干部進行評議。 第六條 “一報告兩評議”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會同本級黨委組織實施。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提前將開展“一報告兩評議”的具體安排報告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民主評議表的收集、統計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本級黨委組織部門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或者巡視組本年度已經對該地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過檢查和民主評議的,經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 第七條 “一報告兩評議”結束后,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及時反饋民主評議結果。黨委常委會應當對民主評議結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適當方式向全委會成員通報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結果和相關整改措施。 第八條 根據民主評議結果,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民主評議滿意度高、工作成績突出的,要予以表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后,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督促進行整改。 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意見集中的干部,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情況作出說明,并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第九條 開展“一報告兩評議”應當嚴格遵守紀律。不準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不準干擾參加評議人員表達真實看法,不準更改、偽造民主評議結果,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民主評議。 第十條 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開展“一報告兩評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書記(以下簡稱市縣黨委書記)認真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提高選人用人質量,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是指市縣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條 對因擬提拔使用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一般結合干部考察進行,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派出的干部考察組負責實施。 第四條 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干部監督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任職期間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任職期間市縣黨委選拔任用的干部的情況; (三)任職期間本地區用人風氣的情況; (四)任職期間遵守組織人事紀律的情況特別是離任前有無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情況; (五)任職期間加強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六條 離任檢查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報告任職期間第五條所列情況; (二)在一定范圍內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和市縣黨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進行民主評議; (三)通過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受理舉報等方式聽取干部群眾意見; (四)查閱干部任免相關材料; (五)向下達檢查任務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檢查情況; (六)向被檢查的市縣黨委書記反饋檢查結果。 市縣黨委集中換屆時,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離任檢查,除本條第(一)、(二)項外,其他程序可以結合考察工作適當簡化。 第七條 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民主評議,參加人員范圍與考察時的參加民主測評人員范圍一致。 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民主評議,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全委會成員; (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八條 檢查結果作為評價、使用市縣黨委書記的重要依據。對民主評議中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員,經組織考核認定,要采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資格。 擬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應當反映檢查情況和民主評議結果。 第九條 檢查發現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問題的,以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于擬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資格,再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對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評議中滿意度明顯偏低的干部,市縣黨委書記應當就其任用情況作出說明。考察組或者檢查組應當對其任用過程進行調查了解。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黨政機關直屬單位黨組(黨委)書記的離任檢查,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組部就干部選拔任用四項監督制度答記者問 最近,中央辦公廳頒布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責任追究辦法》)。中央組織部同步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以下分別簡稱《有關事項報告辦法》、《“一報告兩評議”辦法》、《離任檢查辦法》)。在上述四項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制度頒布實施之際,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創新,請您介紹一下頒布實施這四項監督制度的主要背景、過程和目的。 答:2002年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黨的十七大把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作為黨的建設的一項重大任務,明確要求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監督。十七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要健全干部選拔任用監督機制和干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制度,匡正選人用人風氣。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強調指出:“要認真執行和不斷完善各項監督制度,積極探索加強監督的有效途徑和方式方法,加大監督制度創新力度。”從兩年來開展全國組織工作滿意度民意調查的結果看,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的滿意度有明顯提高,但對選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反映仍然比較突出。 為此,中央組織部組織力量開展了深入調查研究,從2007年起正式會同中央紀委研究起草《責任追究辦法》,經廣泛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先后報經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同意,于2010年3月7日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央組織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個辦法,報經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同意,于2010年3月9日由中央組織部印發。頒布實施這四項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制度,就是要貫徹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應干部群眾的關切和期待,以更加嚴格的制度監督選人用人行為、約束選人用人權力,堅決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進行戰斗,為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問:這次集中出臺四項監督制度,在健全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體系、解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答:主要有四個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項監督制度相互銜接配套,初步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后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體系,使選人用人的重要方面、關鍵環節都納入監督范圍,都置于嚴格的監督之下。二是通過細化政策界限、規范操作程序、明確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長期以來困擾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主體界定不清、責任情形劃分不明、責任追究不到位的難題,使責任追究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三是進一步強化了對各級黨委(黨組)“一把手”及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突出了監督重點,抓住了關鍵環節,增強了監督效力。四是改進了監督視角,完善了監督方法,不僅要看干部選拔任用的過程,更要看干部群眾對本地區、本單位選人用人滿意度高低這個結果,這對于有效地解決選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風”的問題,將起到積極作用。 問:監督制度一般都具有預防功能,這四項監督制度在發揮警示和預防作用上有什么突出的地方? 答:堅持懲教結合、注重預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重要方針,這四項監督制度充分體現了這一要求。《責任追究辦法》列出了應當追究責任的39種主要情形,并規定了責任追究的處理措施,使各類相關人員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為會受到追究,從而樹起“警示牌”、架起“高壓線”,以責任追究促正確履職。《“一報告兩評議”辦法》雖然實施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會激勵、約束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不斷加強和改進選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眾的滿意度,對規范選人用人全過程具有重要作用。《離任檢查辦法》將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與其提拔交流直接掛起鉤來,促使他們慎始慎終,正確行使用人權。《有關事項報告辦法》本身就是一項事前把關和預防制度。制定和實施這四項監督制度,不僅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防火墻”。 問:《責任追究辦法》在界定責任主體、劃分責任情形上是如何規定的? 答:《責任追究辦法》堅持有規必嚴守、違規要查處,有權必有責、失責要追究,將責任追究對象劃分為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干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等5個大類;對每一類責任追究對象,針對其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職責和權限的不同,分別規定了應當追究責任的主要情形,共39種。這5大類責任主體和39種責任情形都比較具體,用人上出了問題,有沒有違規失責情形,應當追究誰的責任和怎樣追究責任,規定得比較清楚,在解決責任認定難的問題上取得重要突破。 問:實行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責任調查處理是一個重要環節,《責任追究辦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責任追究的實際情況,《責任追究辦法》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對工作中發現、群眾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在受理舉報、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對應當進行調查處理而不進行調查處理的,按照《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也要追究責任。 問:發現干部“帶病提拔”如何追究選人用人責任? 答:少數干部“帶病提拔”,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影響選人用人公信度。干部“帶病提拔”,有的是由于“帶病提拔”的干部問題隱藏很深,在提拔任用前沒有發現;有的則是由于選拔任用工作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為切實防止干部“帶病提拔”,《責任追究辦法》設立了“帶病提拔”干部選拔任用過程“倒查”機制。規定領導干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問: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責任追究的方式有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兩種。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5種措施。紀律處分主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作出。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問: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的影響期是如何把握和規定的? 答:鑒于選人用人中的違規失責問題危害更大、影響更壞,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的影響期堅持了從嚴的原則。規定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紀律處分的,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的影響期。同時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問:《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了12種應當事先報告的事項,規定這12種報告事項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了12種應當事先報告的事項,其中有些是容易產生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問題,有些是容易讓干部群眾對用人的公正性產生懷疑的問題。12種報告事項分為兩類:一類是應當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的事項,包括越級提拔干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等5種情況;另一類是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事項,包括破格提拔干部,領導干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提拔任用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被問責領導干部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等7種情況。通過實施報告制度,實行事前把關,以有效地強化對選人用人行為的監督,防范用人上違規現象發生。 問:對應當報告而未報告的情況,發現之后將如何處理? 答:按照規定報告有關事項,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一條重要紀律。對應當事先報告而未報告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事項,《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干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并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責任追究辦法》將此列為責任追究情形之一,明確對不按照規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將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問:《“一報告兩評議”辦法》中,為什么要設計對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進行評議? 答:按照《“一報告兩評議”辦法》規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干部選得行不行,要讓群眾評一評。”對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逐人進行評議,是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評議的延伸,以具體到人求深入。將兩項評議結果進行對照、綜合分析,有利于客觀評價一個地區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也有利于發現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管理。 問: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是否也要開展“一報告兩評議”? 答:按照《“一報告兩評議”辦法》規定,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開展“一報告兩評議”。也就是說,凡是有干部任免權的地區和單位黨委(黨組),都將普遍開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 問:按照規定普遍開展“一報告兩評議”后,各地區、各單位每年都將形成一個評議結果,對這些評議結果將如何運用? 答:用好民主評議結果是“一報告兩評議”工作取得實效的重要環節。每年“一報告兩評議”工作結束后,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將及時向各地區、各單位反饋民主評議結果,并將民主評議結果作為考核評價各地區、各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據。按照規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高、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和單位,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要予以表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后,要按照《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責任,并督促進行整改;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意見集中的干部,本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對其選拔任用情況作出說明,并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問:實施《離任檢查辦法》,如果離任檢查的民主評議結果較差,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會受到什么樣的影響? 答:對此,《離任檢查辦法》作出了明確規定。離任檢查民主評議中,干部群眾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或者對其任職地區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的,經組織考核認定,要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采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提拔使用的資格。 問:離任檢查發現嚴重違規用人問題如何處理? 答:按照《離任檢查辦法》規定,檢查發現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問題的,以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于擬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資格,再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問:如何保證四項監督制度能夠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實,切實發揮應有的作用? 答:抓落實的有效方法就是要抓具體、使狠勁,咬住不放、一抓到底。中央組織部針對每一項制度的要點和特點,分別研究提出了抓好貫徹實施的若干具體措施。比如,為抓好《責任追究辦法》的貫徹實施,將推動各省(區、市)黨委組織部盡快開通網上舉報,健全完善全國組織系統信訪舉報、“12380”電話舉報和網上舉報“三位一體”的舉報網絡;認真執行立項督查制度,進一步完善和落 實舉報查核工作責任制,做到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必查,實名舉報必查,查實一起、處理一起、追究一起;督促各地區、各單位制定和實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辦法,為實施責任追究提供依據;同時要求各地區、各單位定期將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特別是對“帶病提拔”干部選拔任用過程“倒查”情況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發現落實制度不到位的,將及時進行糾正和問責。要以貫徹實施四項監督制度為契機,進一步加大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力度,確保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目標。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法規知識競賽試題 競 賽 規 則 1、參加競賽人員將答題卡中正確答案對應代號的圓圈涂黑,填寫姓名、工作單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剪下答題卡,郵寄即可。 2、競賽題參考答案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四項監督制度。 3、知識競賽獎項分兩類:一是個人獎項,設個人優秀獎50名,均由省委組織部在全部正確的答題卡中隨機抽取產生,獎金各1000元;二是集體獎項,設組織獎10個,每個獎金2000元。獲獎名單將在云南日報、中共云南省委組織部網站、黨的生活網予以公布,并頒發獲獎證書。 4、答題卡復印有效,必須由本人填寫,每人限填一份,直接復印已涂答案的答題卡,視為無效。 5、務必于8月2日將答題卡回收并報迪慶州委組織部干部監督科,聯系電話:8226139。
中共迪慶州委組織部 2010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