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法律知識讀本》摘登? 編者按:為了落實“五五”普法規劃有關加強農民法制宣傳教育的要求,使法制宣傳工作更好地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央宣傳部宣傳教育局、司法部法制宣傳司、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針對農村實際,考慮廣大農民朋友的實際需要,組織有關專家、學者編寫了《農民法律知識讀本》一書。本書以問答的形式,從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村民自治、土地承包、征地補償與房屋宅基地、生產經營、進城務工、婚姻家庭、農民維權、農民信訪、刑事法律、治安管理、農民權益保障等十二個方面,深入淺出地介紹了農村生產、農民生活中常見問題。 本版從本期開始,選擇刊登本書的一些問答內容,供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者向廣大農民朋友宣傳普及相關法律知識時選用。
村民委員會的性質是什么?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性質。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可見村民委員會不是一級政府,只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有哪些?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5條、第6條、第7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2)調解民間糾紛; (3)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5)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經濟; (6)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集體財產; (7)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8)維護村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9)開展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10)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村民委員會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的程序是什么?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眾自制的原則設立。 村委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如何保證選舉的公正性?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4條規定: (1)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 (2)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 (3)選舉實行公開計票的方法; (4)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 對妨礙和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該如何處理?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5條規定,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脫產享受補貼嗎?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第1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享受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如何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規定,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村民會議由哪些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規定,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住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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