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王女士年滿50周歲,某實業總公司為其辦理了退休手續,王女士開始每月領取退休金。今年1月,該公司想返聘王女士,打算與王女士訂立書面退休返聘協議。王女士則認為,自己一直在該公司工作10年以上,不同意簽訂退休返聘協議,要求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至55周歲。因王女士拒絕訂立退休返聘協議,該公司書面通知王女士于5月31日終止工作關系。王女士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支付其今年1月至仲裁裁決生效之日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王女士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且辦理了退休手續,顯然已經屬于達到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某實業總公司與王女士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不適用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有關規定。 最終,仲裁委對王女士的請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