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社區矯正的工作,提高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質量,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司法行政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社區矯正工作,遵循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司法行政機關具體實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密切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原則。依照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的作用,提高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質量。 第四條 社區矯正的任務是: ?。ā┮勒沼嘘P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刑罰的順利實施; ?。ǘ┎扇《喾N形式,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矯正其不良心理和行為,促使其成為守法公民; ?。ㄈ椭鐓^服刑人員解決在就業、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以利于其順利適應社會生活。 第五條 對下列人員實施社區矯正: ?。ā┍慌刑幑苤频模?/p> ?。ǘ┍恍婢徯痰?; (三)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包括: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四)被裁定假釋的; ?。ㄎ澹┍粍儕Z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 第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社區服刑人員實施分類管理、個性化教育。堅持日常管理與重點監督相結合,思想教育與個體情況相結合,日??己伺c適時獎懲相結合。 第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社區矯正,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第二章 社區矯正工作的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第八條 ?。ㄗ灾螀^、直轄市)、市(地、州)和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設立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同級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負責指導、監督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協調相關部門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檢查、考核本地區社區矯正實施情況。 第九條 鄉鎮、街道司法所具體負責實施社區矯正,履行下列職責: ?。ā┴瀼芈鋵崌矣嘘P非監禁刑罰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ǘ┮勒沼嘘P規定,對社區服刑人員實施管理,會同公安機關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督、考察; ?。ㄈι鐓^服刑人員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四)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區矯正工作志愿者,對社區服刑人員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幫助社區服刑人員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ㄎ澹┙M織有勞動能力的社區服刑人員參加公益勞動; ?。┩瓿缮霞壦痉ㄐ姓C關交辦的其它有關工作。 第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人民法院就管制、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假釋、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裁定或者決定聽取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時,積極配合。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對拒不服從管理教育、情節嚴重,或者有重新犯罪嫌疑的社區服刑人員,及時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監獄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在押服刑人員,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準予暫予監外執行;對符合假釋條件的在押服刑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對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應當積極給予協助。 第十二條 社區矯正工作者應當由司法所工作人員、有關社會團體成員和社會志愿者組成。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工作志愿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碜o憲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ǘ嵝纳鐓^矯正工作; (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質和專業知識。 自愿參與和從事社區矯正的社會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鄉鎮司法所報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司法所報請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頒發聘書。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社區矯正,應當建立例會、請示報告、培訓、信息報送、統計以及內部監督等制度,保障社區矯正工作的規范運行。 第十五條 社區矯正工作者應當遵守社區矯正規章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公道正派,廉潔自律。 第三章 社區服刑人員的接收 第十六條 社區服刑人員,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戶籍所在地司法所應當協助、配合居住地司法所開展矯正工作。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接收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發出的有關社區服刑人員的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監獄應當在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假釋罪犯離開監所以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罪犯刑滿釋放前,核實其居住地,告知其按照規定的時間向居住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并令其作出書面保證。 第十九條 監獄應當自假釋罪犯離開監所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罪犯刑滿釋放之日起7日內,將有關文書材料寄至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監獄應當在批準暫予監外執行之日起7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其它相關材料送達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第二十條 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在判決、裁定、決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7日內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 第二十一條 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司法所應當及時接收社區服刑人員,予以登記,建立檔案,對其進行談話教育,告知社區服刑人員的權利、義務。 社區服刑人員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享有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的權利。 社區服刑人員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區矯正有關規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規定參加公益勞動。 第四章 社區矯正措施 第二十二條 司法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針對不同類型的社區服刑人員采取不同的具體管理教育措施,確保社區矯正工作的有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司法所應當全面掌握社區服刑人員的犯罪原因、犯罪類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現、家庭及社會關系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根據社區服刑人員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裁定假釋和剝奪政治權利等五種類別和不同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教育改造計劃和措施,并根據矯正效果和需要,適時作出調整。 第二十四條 被判處管制的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社區矯正的有關規定,服從監督管理; ?。ǘ┪唇浥鷾?,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ㄈ┒ㄆ趫蟾孀约旱幕顒忧闆r; (四)遵守關于會客的規定; ?。ㄎ澹╇x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告司法所,并經公安機關批準; ?。┳袷仄渌唧w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或者被裁定假釋的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社區矯正有關規定,服從監督管理; ?。ǘ┒ㄆ趫蟾孀约旱幕顒忧闆r; ?。ㄈ┳袷仃P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告司法所,并經縣級公安機關批準; (五)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緩刑、假釋社區服刑人員還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六)遵守其他具體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社區矯正有關規定; ?。ǘ┰谥付ǖ尼t院接受治療; ?。ㄈ┐_因治療、護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轉院或者離開居住區域的,應當報告司法所,并經公安機關批準; ?。ㄋ模┻M行治療以外的社會活動應當向司法所報告,并經公安機關批準; (五)遵守其他具體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 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袷胤?、行政法規和社區矯正有關規定,服從監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ㄈ┎坏媒M織或者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結社活動; (四)不得出版、制作、發行書籍、音像制品; ?。ㄎ澹┎坏媒邮懿稍L、發表演說; ?。┎坏迷诰硟韧獍l表有損國家榮譽、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言論; ?。ㄆ撸┎坏脫螄覚C關職務; ?。ò耍┎坏脫螄泄?、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領導職務; (九)遵守其他具體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 司法所應當采用培訓、講座、參觀、參加社會活動等多種形式,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形勢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九條 司法所應當采取個別談話的方式,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個別教育。 司法所應當每月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思想動態進行分析,遇有重大事件,應當隨時收集分析,并根據分析的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 第三十條 司法所應當聘請社會專業人員,定期為社區服刑人員提供心理咨詢服務,開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三十一條 司法所應當組織社會團體和社會志愿者對社區服刑人員開展經常性的幫教活動,并通過社區服刑人員的親屬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 第三十二條 司法所應當按照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社區服刑人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強、易于監督檢查的原則,組織有勞動能力的社區服刑人員參加必要的公益勞動。 第三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為社區服刑人員提供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為符合條件的社區服刑人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為社區服刑人員遇到的其它問題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四條 司法所應當建立對社區服刑人員認罪悔罪、遵紀守法、學習勞動等方面表現情況的考核制度。 根據考核結果,對于表現良好的給予表揚獎勵;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有關部門予以減刑。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的有關規定,但尚未構成重新犯罪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記過、治安處罰、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收監執行。 第五章 社區矯正終止 第三十五條 社區服刑人員被判處管制、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的,其矯正期限為所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實際期限;被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其矯正期為緩刑考驗期或者假釋考驗期;暫予監外執行的,其矯正期為在監外實際執行的期限。 第三十六條 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在矯正期滿前三十日由本人作出書面總結,由司法所出具相關考核鑒定材料,依照法定程序終止社區矯正。 第三十七條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暫予監外執行期滿前三十日,由司法所出具相關材料,經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原關押單位。原批準機關決定收監的,社區矯正終止。 第三十八條 社區服刑人員被收監執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羈押的,自羈押之日起,社區矯正終止。 第三十九條 社區服刑人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社區矯正終止。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死亡的,司法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原關押單位,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社區矯正試點地區。各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廳(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社區矯正工作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