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1月18日司法部發布(81)司發普字第334號) 第一條 為了確定司法助理員的職責和加強司法助理員的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司法助理員是基層政權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員。人民公社(鎮)、街道辦事處設專職司法助理員。在人民公社(鎮)、街道辦事處和縣(區)司法局(科)的領導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條 司法助理員的工作職責 一、管理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 二、指導檢查民間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糾紛,接受、處理有關人民調解工作的來信、來訪; 三、結合實際需要,進行有關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風尚的宣傳教育; 四、調查研究本轄區內發生糾紛的原因、特點和規律并提出防止糾紛的辦法; 五、了解并向上級報告群眾對現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第四條 司法助理員應遵守的原則和工作要求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刻苦學習,勇于實踐,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業務水平,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堅持調查研究和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虛心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的監督; 三、堅持說服教育,做耐心細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四、抓好典型,總結經驗,及時推廣,以點帶面; 五、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互相配合,密切協作; 六、堅持原則,維護法制,剛直不阿,勇于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第五條 司法助理員的工作制度 一、登記制度:處理糾紛和信訪,應進行登記,按規定統計上報; 二、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調解工作會議,學習政治和業務,研究工作,交流經驗; 三、評比制度:組織調解委員會,定期開展評比活動,樹立標兵,表彰先進; 四、回訪制度:對調解的糾紛,要有重點地進行回訪,聽取反映,檢查效果,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五、請示報告制度:定期向人民公社(鎮)、街道辦事處的領導和縣(區)司法局(科)匯報工作,重大疑難問題,及時請示報告。 第六條 司法助理員的紀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三、不得對當事人施行或變相施行處罰; 四、不得吃請受禮,徇私舞弊; 五、不得利用職權,打擊報復; 六、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附: 關于司法助理員工作暫行規定的說明 關于司法助理員工作暫行規定的說明 (1981年11月) 一九八年八月全國司法行政工作座談會以來,司法助理員的配備有了明顯增加,至今年五月底,據全國不完全統計,已配備司法助理員二萬六千九百余人,其中:專職的一萬一千六百余人,兼職一萬五千三百余人,占應配的五萬八千九百余人的百分之四十五以上。為了明確司法助理員的職責,加強司法助理員的工作,我們綜合各地的意見,草擬了《關于司法助理員工作暫行規定》(草稿)。草擬過程中,參照了北京、山東、江西、陜西、河南等省、市司法廳(局)制定并試行的《關于司法助理員工作暫行規定》和《細則》,征求了二十八個省、市、自治區有關部門的意見,現說明如下: 一、關于設置司法助理員的根據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 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除審判案件外,并且辦理下列事項……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公社司法助理員的工作。”中共中央[1978]32號文件批轉的第八次全國人民司法工作會議紀要中指出“人民法院對人民公社司法員(或司法助理員)管理調解工作和法制宣傳工作,要在業務上給予指導”。國務院[1980]306號文件批轉司法部關于全國司法行政工作座談會的報告中指出:“要盡快配齊基層司法助理員,城鎮街道也要有專人抓這項工作”。中共中央[1981]21號文件批轉中央政法委員會召開的《京、津、滬、穗、漢五大城市治安座談會議紀要》中指出:“健全基層組織,加強基礎工作。……配齊街道司法助理員”。 以上文件明確規定,不僅農村人民公社要配備司法助理員,城鎮街道也要配備司法助理員。 二、關于配備專職司法助理員 司法助理員的工作是司法行政機關的基層工作,主要擔負著管理調解委員會和法制宣傳的任務,是加強法制建設的主要基礎工作之一,它起著承上啟下的紐帶作用。因此,從工作需要來看,配備專職司法助理員十分必要。幾年來,不論專職或兼職的司法助理員,在管理調解委員會和法制宣傳工作上都曾做了大量工作,但比較來說,凡配備專職司法助理員的地方,人民調解組織就比較健全,調解工作就比較主動,法制宣傳工作就比較活躍。跟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上述規定,特別是為了落實中共中央[1981]21號文件關于健全基層組織,加強基礎工作,配齊司法助理員的指示精神,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積極向黨委和政府匯報,與有關方面協商,盡快配齊專職司法助理員。 三、在司法助理員的任務中之所以規定第五條 (即:了解并向上級報告群眾對現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見和要求),理由是:我們國家的每項法律、法令都是為人民的利益服務的,作為國家主人翁的人民群眾,對法律、法令的頒布和執行有什么議論和要求,及時反映到領導機關十分重要,這項工作除了其他部門要做以外,我們司法行政機關更有責任經常反映這方面的情況,這對國家立法和法律、法令的正確執行都有好處。 四、司法助理員的紀律,其基本精神是維護調解工作的依法、自愿和不是訴訟必經程序的三項原則。其中第三條 “不得對當事人施行或變相施行處罰”,主要是為了防止強迫調解。現在有些省、市、自治區的個別地方已經出現處罰當事人的現象,應引起注意,并及時加以防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