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13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竄至丹寨縣龍泉鎮振興西路某酒店內,趁值班人員熟睡之際,將放在收銀臺內的香煙盜走,后繼續在酒店內實施盜竊。在盜竊過程中,王某被酒店工作人員劉某發現后追至該酒店廚房。為了防止自己被抓,王某用一把匕首刺向劉某后趁機逃離現場。 近日,丹寨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搶劫、盜竊案件時,認為被告人王某在盜竊時被當場發現,負隅頑抗持刀使用暴力對被害人進行威脅,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法院結合庭審查明被告人王某還參與了其他多起盜竊案,但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遂決定對其判處有期徒刑5年。 法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