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名下車輛已經被法院查封,不能獲得車輛檢測合格證。”2015年3月,走完“交錢、開票、排隊、檢測”整套程序,江蘇省宿遷市的李先生得知其車輛已經被交通管理部門“鎖定”,不能獲得車輛檢測合格證。為何不能獲得車輛檢測合格證?李先生百思不得其解。“你趕緊到法院看看吧”。檢測站工作人員提醒李先生。通過法院案件查詢系統,李先生了解到:因一起債務糾紛,幾個月前自己被告上法庭,法院缺席判決對方勝訴,目前案件已經進入執行程序,其名下車輛被查封。李先生并不是因為車輛被查封而被車輛管理部門拒發車輛檢測合格證的第一人。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檢察院調查發現,當地有不少車輛因被法院查封通不過年檢。 機動車登記管理部門有無權力對車輛限制年檢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明確規定:“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李先生認為,自己已經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按要求填寫年檢申請表并提交了行駛證、保險單和納稅證明等資料,符合年檢條件。車輛檢測部門收了錢,安排車輛上線檢測完畢,最后卻通不過年檢著實沒有道理。李先生發現,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法院限制年檢的執行措施。2015年7月,李先生以法院、交通管理部門限制其車輛年檢違法為由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調查了解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實存在鎖定有關涉案車輛限制年檢的現象,而且較為常見。作為機動車登記管理機關,難道交通管理部門不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的規定嗎?面對“執法犯法”的質疑,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自己有協助法院執行的義務,接到法院“限制車輛年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其他法律文書后,只能無條件予以配合。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很顯然,執行措施中并不包含限制車輛年檢這一舉措。對此,法院認為,裁判生效后,執行工作面臨“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的尷尬。為有效執行法律文書,法律雖然沒有明示可以采取限制年檢的執行措施,但既然可以對涉案車輛查封、扣押,“舉重以明輕”,對其限制年檢并無不妥。“限制年檢”讓絕大部分車主迫于“寸步難行”的壓力履行裁判,保障了生效法律文書有效執行。 對此,檢察機關認為,車輛是高速通行工具,對車載人員乃至公共安全都具有高度危險性。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測,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法院執行只能限制當事人行使權利而不能限制其履行法定義務。法院完全可以對執行被申請人包括車輛在內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限制其處分,但對于特殊動產——車輛的年檢義務,法院則無權予以限制。因為對于公權力來說,“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無論法院還是交通管理部門都不得限制車輛年檢。而且,法院和交通管理部門也不能肯定一旦車輛被限制年檢,車主就會自動到法院履行裁判。實際上,完全存在車主駕駛未年檢、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上路行駛的情形,這就可能引發重大交通事故,產生更嚴重的法律和社會問題。 據此,宿城區檢察院針對“限制年檢促執行”的現象,分別向當地法院和交通管理部門發出糾正違法改進工作的檢察建議,除指出違法事實、進行充分說理,還提出信息共享、智慧執行的可行舉措。目前,法院、交通管理部門已經采納了檢察建議,對有關工作進行了改進。 (作者單位: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檢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