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孫先生辭職三個多月了,說起他的上一份工作,他有些疑問。孫先生稱,今年有8個月的時間他都在剛辭職的原公司工作,最終因合同到期他沒有再和公司續約,最終選擇辭職。最近他無意間看到以前的合同中規定年終獎的問題,想到每年年底公司都會發給員工年終獎,孫先生覺得即便自己辭職了,年終獎還應該有自己一份。可是當他向原公司“追討”年終獎時,原公司卻表示拒絕,稱他已經離職了,和公司沒有關系,自然就等于自動放棄了年終獎。這話有理嗎? 解釋:獎金發放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即單位可以自行決定發不發獎金、發獎金的標準。不過一旦用人單位在合同上對于這類獎金的核發做出了約定或發放條件,那么單位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發放給員工相應的獎金。 說法:現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都有不成文的規定,發放年終獎之時已經離職的員工不予發放。但從公平角度出發,雖然發放年終獎之時勞動者已經離職,但實際上勞動者在該年度內已經為公司服務、做出貢獻,就像孫先生這樣,他今年有8個月都在公司工作,又有合同約定過年終獎的條款,那么按照約定他有權向原公司要回年終獎,但年終獎的計算應按照他的實際工作時間折算更為合理。(中國普法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