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本報讀者 崔會娟 回答: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羅滔 崔會娟:我的朋友李女士1970年時與郭先生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二子一女。夫妻經過多年努力經營,在北京開了一家餐館和一家培訓學校,在朝陽區購買了六套住宅,過上了富足的生活。前年,雙方登記離婚,并簽下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汽車和培訓學校歸李女士所有,餐館歸男方郭先生所有,其余財產均分。 本以為他們之間已經沒什么事了,沒想到自離婚后郭先生就玩失蹤,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同時,他還賭氣故意不經營餐館,致使餐館生意慘淡,幾百萬元的應收賬款也無法收回,造成原本應由雙方分配的資產嚴重縮水。萬般無奈,李女士將餐館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自己。后來終于找到郭先生了,他卻以李女士擅自將餐館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自己為由主張離婚協議無效,請問:郭先生的主張會得到法律支持嗎? 羅滔:從您介紹的情況來看,李女士的行為并無不當。如果其前夫郭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很可能會判決要求他繼續履行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簽訂后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并不會因為某一方違反而無效。如果能夠證明對方違反的離婚協議,可起訴至法院繼續履行。另外,夫妻即使分開也要好聚好散,像郭先生這樣寧愿把錢虧光也不給前妻的行為實在不可取。(勞動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