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已為職工張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張某因工受傷后,因對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有異議,訴至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要求單位補足差額。近日,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其請求。 張某于1987年1月到威海某公司工作,該公司為張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2011年3月3日,張某在車間用鐵錘打鐵模時扭傷腰部。2012年3月13日,乳山市人社局認定張某所受傷害為工傷,9月29日,威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張某傷殘程度為10級。2011年11月4日,張某回單位正常上班。2013年8月1日,該公司將張某由鑄造車間調至燒結車間,但張某一直未到燒結車間報到。2013年11月11日,該公司以張某連續曠工50天以上,嚴重違反了廠規為由,經工會同意,作出了對張某除名的決定。 張某認為,自己并不是曠工,而是因為工傷復發才未到單位上班。12月23日,張某向乳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裁決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無效;支付傷殘補助金余額1591.8元。仲裁委裁決后,張某不服,訴至乳山市法院。 法院認為,張某在未向單位提交延長停工留薪期書面申請和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的情況下,未到單位工作,形成曠工事實,單位依照規章制度,經工會同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因該公司已經為張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的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張某對數額有異議,應向相關職能部門主張權利,張某要求該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余額,不屬于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范圍。法院于是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仍不服,上訴至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中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山東工人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