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兩高”司法解釋(二)第七條規定:邪教組織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其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其他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案例】1999年4月17日,公安機關對一“門徒會”骨干成員依法實施逮捕時,100余名不明真相的群眾受“門徒會”邪教骨干李某、王某煽動,阻擾干警執法,將執法人員圍困在該村達10個小時。4月18日,李某、王某再次召集300余名群眾圍攻鄉政府達6個小時,并毆打前來勸阻的工作人員。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王某煽動不明真相群眾圍困執法人員、圍攻國家機關、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行為已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以犯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兩年;以犯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中國反邪教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