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朋友圈宣揚“法輪功”等邪教,可能觸犯刑法。2017年5月31日,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兩名女子就因在微信朋友圈大量傳播邪教信息,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受到刑事處罰。 經查,陳翠玉,女,1968年3月出生,漢族,小學文化,鹽城市大豐區大中鎮人,被告人陳翠玉曾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大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刑四年。沈蘭香,女,1962年11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退休職工,鹽城市大豐區大中鎮人。被告人沈蘭香因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大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6個月。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陳翠玉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法輪功”邪教圖片、文字、音頻、視頻等邪教宣傳信息85條,其中圖文53條、音頻、視頻30條、動態頁鏈接2條;被告人沈蘭香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法輪功”邪教圖片文字、音頻視頻等邪教信息51條,其中圖文33條、音頻視頻17條、邪教網頁鏈接1條。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翠玉、沈蘭香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又從事邪教活動,其行為均構成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翠玉、沈蘭香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依法應予以采納。 2017年5月31日,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陳翠玉、沈蘭香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作出判決:陳翠玉、沈蘭香均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陳翠玉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40000元。被告人沈蘭香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35000元。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制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符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2.編發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云南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