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6日,廣西天峨縣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依法分判處韋明合、覃祥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各處罰金2000元。 韋明合,男,61歲,廣西柳江縣土博鎮人。2008年因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被柳江縣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15年7月6日在巴馬縣因傳播邪教被該縣公安機關治安拘留15日。 覃祥文,男,37歲,廣西恭城縣蓮花鎮人。2015年1月25日在荔浦縣傳播邪教被該縣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5日;2015年8月7日在象州縣傳播邪教被該縣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5日。 經查,韋明合和覃祥文在桂林相識。2017年4月至6月,倆人相約流竄到天峨縣三堡鄉、坡結鄉、六排鎮、岜暮鄉、八臘鄉、納直鄉等地鄉村群眾家,以“傳福音”為名,組織、教唆、誘騙、煽動群眾從事“主神教”邪教活動,并向群眾宣傳如果信他們所傳的教就會“有病能治病、無病能保平安”,把此教傳給一人信奉“神”就會增加15年壽命。6月25日,倆人在天峨縣納直鄉納直村龍朵屯非法傳播“主神教”邪教時被當地群眾舉報,當地公安機關將其抓獲。韋明合、覃祥文對組織他人從事“全能神”邪教活動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庭審現場。 庭審現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摘錄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