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云南網從云南省工商局獲悉,自省政府部署開展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工作以來,省工商局成立了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和督查組,制定出臺工商部門16條具體整治措施,已下達整改通知書418份,約談企業1046戶次,查處涉旅案件147件,罰沒金額405.55萬元,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各州市共設立11個旅游市場監管執法機構 據悉,昆明、大理、麗江、迪慶、西雙版納、德宏、保山7個州市工商局和騰沖市、瑞麗市、建水縣、丘北縣4個市場監管局成立了旅游市場監管專門機構,配備了執法人員。文山州工商局市場科加掛旅游市場監管科牌子,丘北縣八道哨市場監督管理所加掛旅游市場執法隊牌子。版納州景洪市、勐??h、勐臘縣市場監管局執法大隊加掛旅游市場監管分局牌子。 楚雄州在紫溪山、彝人古鎮等10個重點旅游景區所在地鄉鎮市場監管所加掛了旅游市場監管執法隊牌子。截至9月26日,全省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共設立旅游市場監管專門執法機構11個、掛牌15個。 線下線上旅游市場監督檢查同步加強 在旅游市場監督檢查方面,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線下線上旅游市場同步開展監督檢查。一方面,突出旅游商品市場、購物企業、旅行社等重點企業和景區景點、古城古鎮、公路沿線休息區、車站碼頭等重點區域,對線下旅游市場違法行為進行清理排查。 至9月26日,共檢查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4216戶次,景區景點2723個次,旅游商品市場822個次,旅游購物商店(點)18938個次,旅游合同4990份,旅游廣告4700條;下達整改通知書418份,約談企業1046戶次。督促指導騰沖和順古鎮、迪慶獨克宗古城、麗江古城、瀘沽湖等景區3540戶無照經營者辦理營業執照,有力規范了經營主體資格。 另一方面,突出省內旅行社、旅游購物網站(網頁)虛假宣傳和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對線上旅游市場違法行為進行聚類搜索檢查。至9月26日,省局共檢查旅行社、旅游購物網站707個,發現涉嫌違法線索98條。其中,虛假宣傳21條,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46條,假冒偽劣3條,其他28條。涉嫌違法線索責成相關州市局調查處理。 案件查辦力度加大 已查處涉旅案件147件 針對旅游市場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無照經營、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消費欺詐等突出問題,切實加大案件查辦力度。4月15日至9月26日,全省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已查處涉旅案件147件,罰沒金額405.55萬元;移送相關部門案件5件;尚在調查處理中的案件20件。 查處的147件案件中,商業賄賂案7件,罰沒金額85.81萬元;虛假宣傳和違法廣告案18件,罰沒金額228.58萬元;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45件,罰沒金額27.67萬元;無照經營案70件,罰沒金額54.42萬元;其他7件,罰沒金額9.07萬元。其中,昆明28件,罰沒金額106.49萬元;大理6件,罰沒金額10.08萬元;保山14件,罰沒金額30.37萬元;版納19件,罰沒金額8.75萬元;麗江62件,罰沒金額223.39萬元;楚雄12件,罰沒金額5.05萬元;德宏2件,罰沒金額1.42萬元;迪慶4件,罰沒金額20萬元。 麗江市工商局查處的古城區承古齋百貨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及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案、麗江樂亦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案,分別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萬元、停業整頓15天和罰款50萬元、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并在云南省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新聞發布會上進行了通報。 旅游消費者可通過12315維護權益 省工商局充分發揮“12315”投訴舉報中心作用,及時受理、處理旅游消費者投訴舉報,暢通投訴渠道,推進無障礙投訴,至9月30日,全省共受理、處理旅游投訴672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300.4萬元。到目前,共在旅游商品市場、購物企業、景區景點中建立“消費維權服務站”834個。 其次,強化消費投訴數據的分析利用。省局與省旅發委建立旅游消費者投訴信息共享機制,每月分門別類通報旅游投訴處理信息。認真分析消費投訴數據,及時發布消費警示、提示信息,引導游客理性消費。強化“訴轉案”工作,增強市場監管執法針對性。 取消購物附加條款 旅游企業信用監管增強 最后,省工商局把全省旅游企業納入了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落實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制度,加強與旅游等部門的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到目前,全省旅行社、賓館飯店、珠寶玉石購物店等涉旅經營主體中,共有4318戶企業、11918戶個體戶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140戶企業、120戶個體戶被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同時,健全和落實重點管理制度。督促指導旅游商品市場、購物企業健全和落實亮照經營、明碼標價、進貨檢查驗收、退換貨、先行賠付等制度。至9月26日,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共指導1739戶購物市場、企業建立重點監管制度。 最后,與省旅發委聯合制定發布新版《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取消了原旅游合同中的購物附加條款,進一步明確了旅游者、旅行經營者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規范了合同訂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