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求職時提供虛假學歷當上了某公司人事經理,公司發現后對其不誠信行為訴至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2日對這起特殊的勞動爭議案作出終審判決:判定徐女士返還公司經濟補償金等人民幣近7萬元。 2003年8月,年近30歲的徐女士虛構曾獲復旦大學信息專業和國際金融專業雙學士學位的事實,在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內的一家電子公司謀得一份人事經理兼總裁助理的工作,每月工資為9000元。此后在公司工作的近四年中,徐女士的工資又逐步增加到13000元。 2007年2月,公司與徐女士提前解除勞動關系,雙方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公司為此支付了徐女士相當于四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替代工資期工資共計65000元作為補償。 同年9月4日,公司向復旦大學核實后了解到,徐女士根本未獲得過復旦的雙學士學位,復旦的本科、專科甚至成人教育學院學生名單中均查無此人。據此,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勞動合同無效,并要求徐女士返還上述補償金并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等。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上海市一中院認為,了解勞動者真實狀況是用人單位的權利,而如實說明自身狀況是勞動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學歷是公司與徐女士建立勞動關系的必備條件。徐女士向公司提供了虛假的學歷證明,在此基礎上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應屬無效。由于勞動合同的無效,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也為無效合同,徐女士理應返還據此收取的補償金。據此,法院作出以上判決。(新華網) |